教育部:社会资本不得兼并收购幼儿园,幼儿园不得作为企业资产在境内外上市
11月11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并介绍教育系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情况。
此前的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学前教育法共9章85条,全面总结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成果和经验,针对性地破解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系统构建了中国特色学前教育法律制度体系。
幼儿园不得作为企业资产在境内外上市
学前教育法规定,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从教育性质看,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实践中,以幼儿园为主实施学前教育。从教育对象看,学前教育主要针对三周岁以上到入小学前的适龄儿童,即3—6岁幼儿。3—6岁幼儿已具备了一定的独立生活能力,可以进入集体生活,这个阶段的学前教育可以有比较明确的目标和标准,与照护有本质的区别。0—3岁婴幼儿不具备自理能力,以家庭养育和教育为主。从教育方式看,学前教育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保育重在通过提供良好的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卫生保健、安全防护等,保护和增进幼儿身心健康。教育重在落实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将教育渗透在一日生活和游戏中,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发展。
学前教育法专设“幼儿园”一章,对幼儿园的规划和举办作出规定。在规划布局上,规定以县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科学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在农村构建以公办幼儿园为主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在城镇首期建设的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用于举办普惠性幼儿园,确保有效满足需求的同时,避免资源浪费。在举办条件上,规定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符合规定的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等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的选址要求、规模和班额标准、园舍、设施设备及户外场地等基本条件,确保规范举办。在审批管理上,规定设立幼儿园应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在举办限制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或者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园不得作为企业资产在境内外上市。
托育服务要避免一哄而上带来安全和质量问题
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是学前教育服务国家人口战略,优化生育支持政策的重要举措。实践中,低龄幼儿自理能力更弱,需要的安全保障更高,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既要助力减轻家庭负担,又要避免不顾条件、一哄而上带来安全和质量问题,重点应把握以下要求:首先,要按法定要求先实现普及普惠目标,尚未实现学前教育普及的地区,要优先解决好3—6岁幼儿入园问题,杜绝一边存在“大班额”一边办托班的情况。其次,必须确保安全,有申办意愿的幼儿园必须解决好场地、设施、人员等问题,在硬件、软件方面均达到低龄幼儿看护要求,不能“凑合着上”。最后,招收的幼儿要有一定自理能力,能听得明白、说得清楚基本要求,能适应集体生活。
教育部表示,要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规定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国家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明确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规定国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进实施免费学前教育。
要规范学前教育实施。规定地方政府采取措施推动适龄儿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的地区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学前儿童入园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幼儿园要科学实施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的保育和教育活动,不得教授小学阶段课程。
要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定幼儿园教师、园长、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等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足配齐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聘任存在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人员。要求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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