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部门回应商店卖蝇香被罚 店主质疑处罚过重

执法部门回应商店卖蝇香被罚

福建省泉州市便利店店主赖先生最近遇到了麻烦。他店中销售了8元的蝇香,遭顾客投诉后被认定为假农药,相关处罚要求没收全部非法收入120元,并处行政罚款5000元。赖先生认为这样的处罚过重,并怀疑自己碰上了职业打假人。

执法部门回应商店卖蝇香被罚

赖先生在泉州市惠安县崇武镇经营一家便利店,主要销售日用品、烟酒、食品等。去年1月,他通过供销商进货30盒蝇香,每盒标价4元出售。今年9月18日,有顾客通过电商平台在他的便利店下单两盒蝇香和其他商品,总计二十余元。订单成交十多天后,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称收到投诉信息,到店里询问劲鸟牌蝇香的进货和销售情况,认为此蝇香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属于假农药,并开具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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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先生表示自己并不知道这款蝇香是假农药产品,且这是初次违法并主动配合调查,希望能免除行政处罚。但他提交的申辩书被驳回。执法人员解释,《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经营假农药,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最终,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鉴于赖先生初次违法且主动配合调查,给予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并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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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先生觉得事情没那么简单,曾联系购买者退还8元钱但被拒收,对方要求退款500元。一周内还有另一名顾客借投诉向他索赔500元,为了避免麻烦,他支付了280元。他认为这两波都是职业打假人,关注的是农药登记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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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赖先生的疑惑,惠安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庄跃民表示,此前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的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中不包含违法经营农药的行为,执法大队依据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最低额度的行政罚款。如果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据了解,蚊香、花露水、驱蚊手环、杀虫气雾剂、樟脑丸等都属于卫生用农药,需取得农药登记证号。而蝇香类卫生杀虫剂对人畜安全风险较高,从2010年开始,农业农村部已不再批准蝇香登记,生产销售蝇香类卫生杀虫剂均属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多地农业农村局曾对销售存在农药登记号问题的蝇香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例如,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和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处理类似案件时均未进行行政处罚。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农业农村局处理一起购物中心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蚊香案时,除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蚊香和违法所得外,还罚款500元。

专家表示,违法行为必须得到相应处罚,否则意味着纵容违法行为,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地方法规服从于国家法,具体如何处置,地方有关部门具有裁量权。但在行政治理和管控服务中,要处理好情与理的关系,罚款不是目的,要考虑到违法者的实际情况进行教育,以不再违法犯错为目的。此外,有关政府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认定要有事实依据,明确违法的具体收入数额,在处理首次轻微违法行为时,要依据法定程序裁决,复议程序中充分考虑到国家行政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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